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43 证券简称:中翼云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翼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中翼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翼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翼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中翼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依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也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披露信息,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送达主办券商进行事前审查。经主办券
商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
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在相关报告中说明原因。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的,
应披露原因和风险。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在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同时披
露董事会、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触及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等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达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视同公司重大事件,应当披露。
第二节 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应及时将经签字确认的决议向
主办券商报备。决议涉及重大信息的,应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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