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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7:14:35 股吧网页版
中翼云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43 证券简称:中翼云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翼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中翼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
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翼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翼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翼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对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最近一次
股东会审议。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挂牌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第十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
务管理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支出,均须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报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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