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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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利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w.bse.cn/ind
ex.html)的《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等文件。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5年3月14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w.bse.cn/index.html)刊登了《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定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31日14:30在徐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路30号格利尔数码科技园A座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0日15:00—
2025年3月31日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从利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格利尔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7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941,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7%。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9,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
3. 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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