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1625 证券简称:蓝天精化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规则相关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
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 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告编号:2025-028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制度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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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书面请求所列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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