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31625 证券简称:蓝天精化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规则相关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相关行为,防范
风险,保障投资安全并提升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与治理情况,, 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27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涵盖公司以货币资金,或权益、股权、技
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通过收购、置换、出售等方式导致对外投资资产增减的行为亦适用本制度。
对外投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指融资,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的行为,包含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需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契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与战略,有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及实现可持续发展,需具备预期投资回报,能够降低财务费用并提升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归属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批准权限。子公司若拟开展对外投资融资,需先将方案及材料报送公司,经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单次投资融资
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 12 个月内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未达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融资决定。
第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前,公司需向全体董事或股东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资料及融资方案,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相
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建议,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关键指标。在充分考量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收益及偿债能力,权衡各方利弊后,选定最优方案。
第八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需明
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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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批后,由获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并办理财产转移操作。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移交投资资产;投资完成后,需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需经具备相关资质的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可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
代表(如董事、财务总监),跟踪项目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财务及经营状况;发现异常情况,需立即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需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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