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1622 证券简称:攀特电陶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苏州攀特电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攀特电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攀特电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
会内部机构及工作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苏州攀特电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并负责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十)、(十二)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为(除提供担保外)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 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至少一次讨论和评估。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交易事项、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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