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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5:32:44 股吧网页版
中镁控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本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非上市公众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主办券商,并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公司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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