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
内部监督机制,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公司董事、经理行为的常设监察机
构,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1 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暂不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七条 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报酬相
同。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有严重不适
任的事由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将其免职。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全部规定和第九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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