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
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企业。
第五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财务部应配备合格
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当发生担保业务时,首先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
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前,应草签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应附有下列资
料: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管理证件;
(五)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担保合同由财务部起草,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经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因其过错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必须由股东会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
授权代表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且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
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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