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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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3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25年4月1日下午16: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26层展厅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15:00—2025年4月1日15:00。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0 名。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538,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文件。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一项,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利润奖励提取及分配方案>的公司制度》
同意 100,402,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1 %;反
对 29,136,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需要说明的是,《股东大会通知》中记载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但本所律师认为,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股东,若属于议案所述的利润奖励提取及分配方案的分配对象,则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并确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完整的员工证券持有人名册,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员工股东未参与该议案表决。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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