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1602 证券简称:昊华传动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昊华传动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江苏昊华传动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一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
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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