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9:32:44 股吧网页版
威科姆: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01 证券简称:威科姆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12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和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发生,建立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七条公司在资产、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确保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治理制度规范运作,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制。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因关联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应及时结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