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01 证券简称:威科姆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发行股票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还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资金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
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发行申请文件中的规划。
第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和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该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系统备案后按要求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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