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589 证券简称:吉福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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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及《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
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复审部门,负责对财务部提交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复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 担
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五)项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除关联股东外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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