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584 证券简称:雷博司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提交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
易事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向所
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
商,由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
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
等信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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