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584 证券简称:雷博司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
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
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互保的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申请
担保人的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依《公司章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人应根据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
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财务负责人审批之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申请担保人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前述所形成的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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