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584 证券简称:雷博司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提交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 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相关规定及《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特殊对外担保行为;
(十三)审议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制度及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指: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相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交易。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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