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31564 证券简称:欧伏电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规范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稳定的分配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监事会监督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第三条 征求意见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现场沟通、电话等)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的征求意见工作。
公告编号:2025-035
第四条 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发展计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数额,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股本数量合理、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六条 分配顺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以下顺序分配:(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35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七条 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方案执行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方案的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留存利润的使用计划。
第十条 监督约束
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和执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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