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1564 证券简称:欧伏电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行,明
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干
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外):(1)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2)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可
以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不得将
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会议类别及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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