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0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龙佑法意 2025 第 012 号
北京市中关村创业大街七号楼四层
二零二五年三月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予以公告。
(包括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公司己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山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山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和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査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6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朝阳区
望京利泽中二路 1 号中辰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闫励缺席未能主持,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袁建伟主持。
3、会议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一)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6,007,0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62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6%。
经查验,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5 年 2 月 28 日下午股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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