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3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龙佑法意 2025 第 007 号
北京市中关村创业大街七号楼四层
二零二五年二月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予以公告。
(包括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公司己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连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袁俊山。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袁俊山持有公司 61,688,702 股股份,其与其一
致行动人共计拥有山水环境 120,704,170 股表决权股份。
2、公司股东袁俊山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提请董事会
召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董事会召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收到该函件后 10 日内未予回应;此后,袁俊山于 2025 年 1
月 4 日向监事会发出关于《提请监事会召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监事会召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在收到该函件后 5 日内未予以回应。
根据《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函件后规定期限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公司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1 月 1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关于公司股东自
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和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査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自行召集召开, 并履行了相关法定前置程序以及通知和公告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利泽中二路 1 号中辰大厦公司六楼会议室举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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