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1556 证券简称:文正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将来可能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与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
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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