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1546 证券简称:美林数据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并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将《审批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登记表、保密承诺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董事会秘书,相关申请部门/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报送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终
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最终决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建立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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