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10
中节环( 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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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831541 证券简称: 中节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 2018 年 1 月 5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16 号
二、 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韩剑锋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亚刚 苟博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刘现卓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刘跃峰 奥美玲 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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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信息: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
(四)基本案情:
2013 年 5 月 17 日,原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 1、 2 号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以下简称《改造合同》)。
《改造合同》约定,总承包价为 1,030 万元。付款方式为
0.5:2:2.5:4:1,即预付款 5%;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付 20%;安
装调试、经过试运 168 小时后,支付 25%;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
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
的 90%;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
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
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标的锅炉交付被告,被告已经验收并且已
经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原告已将发票交付被告,按照合同第 4
条付款第 4.2 项约定安装调试、经过试运 168 小时后,支付 25%;
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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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的 90%;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但被告仅向原
告支付了 250 万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付款。
原告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京 0108 民初 39945
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支持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所有的诉
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上诉
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给北京北科欧
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并经过 168 小时,达到了付款
条件,但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迟迟不予付款,明显违约。双
方签订的《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 和#2 号锅炉低氮燃烧系
统改造工程施工整体验收单》明确了 2 号设备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
安装检验验收合格, 1 号设备于 2014 年 9 月 27 日安装检验验收合
格。根据双方签订的《低氮燃烧器改造 EPC 工程技术协议》第 46
页第 7 款设备交付进度及工程进度计划约定,冷态动力场试验时间
是安装工作结束,预计时间 2 天;热态调试是冷态调试结束点炉后,
预计时间 2 天。因此, 1 号设备安装调试经过 168 小时后是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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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6 日, 2 号设备安装调试经过 168 小时后是 2013 年 10 月 8
日,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阶段的最晚付款日应是 2014
年 10 月 6 日。一审法院将第三阶段付款及后续付款混淆,认为第
三阶段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明显错误。
二、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主持双方确
认的第三方实施设备性能验收,严重违约,应视为验收合格。根据
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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