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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4-10 17:52:16 股吧网页版
中节环: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4-10

中节环( 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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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831541 证券简称: 中节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 2018 年 1 月 5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16 号

二、 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韩剑锋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亚刚 苟博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刘现卓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刘跃峰 奥美玲 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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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信息: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

(四)基本案情:

2013 年 5 月 17 日,原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 1、 2 号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以下简称《改造合同》)。

《改造合同》约定,总承包价为 1,030 万元。付款方式为

0.5:2:2.5:4:1,即预付款 5%;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付 20%;安

装调试、经过试运 168 小时后,支付 25%;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

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

的 90%;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

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

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标的锅炉交付被告,被告已经验收并且已

经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原告已将发票交付被告,按照合同第 4

条付款第 4.2 项约定安装调试、经过试运 168 小时后,支付 25%;

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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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的 90%;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但被告仅向原

告支付了 250 万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付款。

原告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京 0108 民初 39945

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支持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所有的诉

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上诉

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给北京北科欧

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并经过 168 小时,达到了付款

条件,但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迟迟不予付款,明显违约。双

方签订的《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 和#2 号锅炉低氮燃烧系

统改造工程施工整体验收单》明确了 2 号设备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

安装检验验收合格, 1 号设备于 2014 年 9 月 27 日安装检验验收合

格。根据双方签订的《低氮燃烧器改造 EPC 工程技术协议》第 46

页第 7 款设备交付进度及工程进度计划约定,冷态动力场试验时间

是安装工作结束,预计时间 2 天;热态调试是冷态调试结束点炉后,

预计时间 2 天。因此, 1 号设备安装调试经过 168 小时后是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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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6 日, 2 号设备安装调试经过 168 小时后是 2013 年 10 月 8

日,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阶段的最晚付款日应是 2014

年 10 月 6 日。一审法院将第三阶段付款及后续付款混淆,认为第

三阶段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明显错误。

二、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主持双方确

认的第三方实施设备性能验收,严重违约,应视为验收合格。根据

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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