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9-06
证券代码:831541 证券简称:中节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11月1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韩剑锋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亚刚 苟博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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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现卓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跃峰 奥美玲 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7日,原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以下简称《改造合同》)。《改造合同》约定,总承包价为 1,030万元。付款方式为0.5:2:2.5:4:1,即预付款5%;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付20%;安装调试、经过试运168 小时后,支付 25%;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的 90%;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
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标的锅炉交付被告,被告已经验收并且已 2/6
经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原告已将发票交付被告,按照合同第4
条付款第4.2项约定安装调试、经过试运168小时后,支付25%;
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的 90%;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 250 万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付款。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2013年5月17日,本公司与北科公司签署了《山西兴能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合同约定总
承包价为1,030万元。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改造,安装调试并正
常运行。截止上诉日北科公司支付合同款 250 万元,尚有合同款
780万元未支付。本公司起诉北科公司要求其支付合同款780万元
及利息32.5643万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7年3月28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
0108民初39945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驳回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北京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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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994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5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京01民辖终279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 8月 15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
0108民初39945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7.5万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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