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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4-25 17:43:06 股吧网页版
中节环:涉及诉讼、仲裁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25

证券代码:831541 证券简称:中节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11月1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韩剑锋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苟博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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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现卓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亚刚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7日,原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以下简称《改造合同》)。《改造合同》约定,总承包价为 1030万元。付款方式为0.5:2:2.5:4:1,即预付款5%;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付20%;安装调试、经过试运168 小时后,支付 25%;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的 90%;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

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标的锅炉交付被告,被告已经验收并且已 2/5

经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原告已将发票交付被告,按照合同第4

条付款第4.2项约定安装调试、经过试运168小时后,支付25%;

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的 90%;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 250 万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付款。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2013年5月17日,本公司与北科公司签署了《山西兴能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合同约定总

承包价为1030万元。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改造,安装调试并正

常运行。截止上诉日北科公司支付合同款 250 万元,尚有合同款

780万元未支付。本公司起诉北科公司要求其支付合同款780万元

及利息32.5643万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 3月 28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

0108民初39945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驳回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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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994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同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对案件管辖权争议阶段,暂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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