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527 证券简称:约顿气膜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和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决议形式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程序,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等财务资助的,应按公司对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要求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以控制本公司的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审议通过。如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或者因关联董事回避导致无法取得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审议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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