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1527 证券简称:约顿气膜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
公告编号:2025-04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票权总数;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监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监事的投票权总数。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 N 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N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N 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N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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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投票权总数。
第七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如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一次股东会进行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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