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31526 证券简称:凯华材料 公告编号:2025-063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4:《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的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可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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