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31526 证券简称:凯华材料 公告编号:2025-062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行,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原则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职责
细化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督导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督导机构的督导问询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