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1 18:42:18 股吧网页版
凯华材料: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31526 证券简称:凯华材料 公告编号:2025-057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13:《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资
金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
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
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
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情况,杜绝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
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