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31526 证券简称:凯华材料 公告编号:2025-053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为关联方担保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三分之二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追究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第(五)项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
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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