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9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31484 证券简称:久盛生态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机构,
对股东大会、公司和职工负责,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依照《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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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和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邮寄、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
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该提议经 2/3 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邮寄、专人送出、传真、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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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主席未作指定时,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推选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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