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3
公告编号:2023-015
证券代码:831483 证券简称:汇通华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关联方、董监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国家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其他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事项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公告编号:2023-015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相关部门或领导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承诺人披露承诺事项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承诺事项。相关承诺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承诺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条 除上条所述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
公告编号:2023-015
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视为未履行承诺。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承诺事项与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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