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1481 证券简称:瑞铃企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瑞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瑞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瑞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有效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3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瑞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
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
资金。
第十条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和批准。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抵押。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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