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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9:01:08 股吧网页版
凯雪冷链: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金融岛中环路 8 号浙商银行大厦 8 层
电话:0371-67658899 邮编:450018

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豪、张永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以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2025 年 5 月 21 日 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网络投票
方式)共计 11 人,代表 17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392,546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56.3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股东
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 16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392,04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4%;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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