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30 18:26:48 股吧网页版
宝特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1452 证券简称:宝特龙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含合伙企业)、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当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 单项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且超过 300 万元的对外投资活动,由董事
会审批。3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活动,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和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对外投资项目评审小组及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小组,公司总经理为小组负责人。

对外投资项目评审小组主要负责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提出投资建议。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公司制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
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管理与服务职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 对外投资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