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1452 证券简称:宝特龙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 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让或者注销。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 卖本公司股票:
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记过户手续。 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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