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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6:44:44 股吧网页版
赛格立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449 证券简称:赛格立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 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披露管理办法》及《披露规则》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
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
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
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
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
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
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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