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60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纳米材料的研发,合成纤维技术、纺织技术的研发;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生产、销售;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的生产,涤纶长丝、锦纶长丝、纺织品及原料的销售;服装、装饰布经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数额(万 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股) (%)
1 沈顺华 5255.28 72.39 净资产 已到位
2 德清汇隆投资管 648.8 8.94 净资产 已到位
理合伙企业(有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新增股本时,在册股东认购股份时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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