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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17:06:56 股吧网页版
川东磁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31433 证券简称:川东磁电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提供担保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业务、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 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 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如有,下同)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
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事前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分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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