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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9 15:30:44 股吧网页版
ST三合盛: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9


公告编号:2026-004

证券代码:831418 证券简称:ST 三合盛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5)晋 06 民初 196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皓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领君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爱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6-004

一、一审法院认定李洋结算行为属个人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

李洋作为被上诉人公司的施工员,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代表被上诉人在《工程检验批质量记录表》《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单》等文件上签字,其身份已被被上诉人确认。其在 2024 年 8 月通过微信与上诉人结算员薛宝茏进行的结算审定行为,应属职务行为,代表被上诉人公司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仅以李洋个人当庭否认及其年龄、资历为由否定其职务行为性质,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关于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规定进行审查,属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上诉人已提交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检验记录》《检验批质量记录表》等验收文件,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被上诉人虽提出“未完成探伤、水冲洗”等内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体哪些工程未完成、未达到验收标准。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提交的验收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未明确指明未完成的具体工程内容,仅以“未全部完成”为由驳回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被上诉人拒不组织竣工验收,应视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验收,甚至以“未验收”为由拒绝结算,属于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一审法院未对此予以认定,也未责令被上诉人履行验收义务,导致上诉人合法权益受损。
四、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已构成违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李洋已就工程结算金额达成一致,且上诉人已提交全部结算资料。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盖章确认,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以“双方未最终决算”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请,忽视了被上诉人拒不配合结算的违约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五、一审法院未对验收文件的法律效力作出认定

上诉人提交的验收文件经四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未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也未说明不采纳的理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公告编号:2026-004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 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撤 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撤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5)晋 0603 民初 611 号民事判决;
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5)晋 06 民终 1967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其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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