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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7:59:50 股吧网页版
中境智能: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1416 证券简称:中境智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中境建工集团(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境建工集团(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境建工集团(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其他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及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不论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
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日的 20 日以前、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日的 15 日以前以书面和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该通知中列明会议日
期、时间、地点和将审议的事项,并说明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出
席会议并表决。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经全体股东事先书面同意或经由全体股东出席的股东会以全票赞成方式通过豁免决议, 股东会通知期限可不受本条上款限制。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该代理人在出席股东会会议时应当向公司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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