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31416 证券简称:中境智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中境建工集团(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6,037.0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61,037.08 元,
由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兴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境建工集团(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君双
公告编号:2025-01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君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原告锦深公司对第三人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己有生效判决认定的 500 万元债权本金未获清偿。第三人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境智能的控股股东,在中境智能发布的公告中显示:第三人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境智能持有借款债权。
原告锦深公司认为,第三人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向中境智能主张债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总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原告锦深公司认为,第三人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对中境智能公司的借款债权,因此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下同)500 万元及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
数,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 LPR
计付);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公告编号:2025-015
驳回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6,037.0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61,037.08 元,
由原告上海锦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2024 沪 0112 民初 21370 号
中境建工集团(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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