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公告编号:2025-070
证券代码:831406 证券简称:森达电气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现行有效的《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
公告编号:2025-070
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境内(就本制度而言,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附属企业。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或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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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九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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