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31406 证券简称:森达电气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成 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三名以上且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过半数成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担任主席。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辞任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因辞任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的补选。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前提下,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
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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