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31406 证券简称:森达电气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将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本制度所称“主办券商”或“推荐主办券商”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推荐主办券商。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推荐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夸大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要求。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和其他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定期报告。
除定期报告外,对于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发布临时报告,对相关事件进行说明。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首先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香港联合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布的信息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香港联合交易所指定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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