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31406 证券简称:森达电气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福 建 森 达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 的 议 案 》, 该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公 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份出让)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就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而言,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的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而任何送达前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惟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联名股东多于一人,则由较优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自或由代表作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此而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须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与有关股份相关的联名股东排名先后而定。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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