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406 证券简称:森达电气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
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六)对外发放贷款;
(七)改变对外投资的主要合同条款;
(八)其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三)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及股东会
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
(二)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依据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投资事项未达到本条所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上述规定。已经履行上述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上述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述投资事项的相关数据和指标的计算标准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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