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406 证券简称:森达电气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及《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3.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若有)、审计委员会成员;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任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出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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